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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1005

令函日期: 104-10-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1005
令函要旨: 一、本局電子郵件1040724之函釋中「已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作為重新拍攝影片的背景音樂,並將該影片製作成DVD(即視聽著作),該視聽著作中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後續於網路(公開傳輸)之授權利用」其文義一事,首先於製作DVD時,所利用的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均須先取得「重製」的授權,將音樂或錄音著作重製於DVD上,至於後續播送視聽著作(即DVD)的問題,則分二部分說明:
(一)若將影片利用投影機於公開場所放映,此涉及公開上映的行為,又視聽著作專有公開上映的權利(請參著作權法第25條),而影片中的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並無公開上映權,因此公開上映時不需另外取得授權。
(二)將影片播放於網路或電視播映時分別涉及著作之「公開傳輸」(請參著作權法第26條之1)、「公開播送」(請參著作權法第24條)的權利,而此兩種權利是所有著作種類都享有的權利,因此必須就該影片中之視聽、音樂、錄音部分分別向各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後,才可以於網路或電視上播映。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400 著作權法第24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01002500 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04-10-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1-09
  • 瀏覽人次 :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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