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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1225b

令函日期: 104-12-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1225b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詢魔術表演是否享有著作權及屬於何種著作一事,由於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觀念」及「方法」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故單純之魔術呈現,係實施魔術之「方法」與「技巧」,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亦不生屬於何種著作之問題。
二、所詢表演者是否具「表演人」身分一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表演」,係指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加以演出,而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單純之魔術呈現,由於並非就既有著作加以演出,則非屬「表演」,故魔術表演者亦不具「表演人」身分;惟若表演者除呈現魔術外,尚包含依既有著作(例如歌譜、舞蹈等)所進行之演出(例如歌唱、舞蹈或口白等)時,該部分演出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表演」,表演者就此部分即具「表演人」身分。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魔術表演是否享有著作權?屬於何種著作?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加以認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104-1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1-05
  • 瀏覽人次 :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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