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0400078150號

令函日期: 104-11-1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4000781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
有關出版社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參考資料文字內容及照片製作書籍並主張版權所有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104年11月3日技發字第1041301221號函。
二、所詢貴中心命製之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參考資料,得否為著作權標的一事,如該測試參考資料屬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5款之規定)。依貴中心來函說明(一)所述及職業訓練法第3
1條規定,該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應屬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又經初步檢視來函所附之附件,除指定實作之菜餚名稱屬備用試題,有上述規定之適用,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外(另菜餚名稱屬單句或簡短用詞,本亦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其餘非屬試題部分,如具有「創作性」,自受著作權保護。
三、至於出版社於其編印之書籍上主張「版權所有」,是否侵害貴中心權益及如何主張權利一事,按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及將其著作改作為衍生著作之權利(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8條、第28條之1之規定)。因此,所詢出版社逕行利用貴中心「測試參考資料」編輯成書之行為(除試題外),如未獲貴中心之授權,即有可能侵害該等「測試參考資料」之重製權、散布權及改作權,貴中心可本於權利人之地位,對其進行民、刑事追訴。
四、復按「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均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該出版社就貴中心之「測試參考資料」另為創作之部分,或就「資料之選擇與編排」具有「創作性」之部分,該出版社亦享有衍生著作」之著作權而受保護。惟該等「衍生著作」之保護,對貴中心向出版社主張原著作(即測試參考資料)之著作權侵害不生影響,併予敘明。
五、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測試參考資料是否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出版社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及事證加以判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01002801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04-11-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1-05
  • 瀏覽人次 : 4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