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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301

令函日期: 105-03-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301
令函要旨: 一、貴館所要求之資料如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自得向其他有典藏該絕版資料的圖書館請求重製,而提供重製資料的圖書館,可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於 貴館由其他圖書館取得該絕版資料之重製物後,該重製物即成 貴館館藏,除可陳列在館內書架、提供館內閱覽及外借外,得依著作權法法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應讀者個人研究之要求而提供已公開著作的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惟考量如交付數位化電子檔予讀者,尚難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各款規定,認屬合理使用之情形,自不能逕行交付重製之電子檔案,應僅限於以紙本交付。謹將本局98年3月19日智著字第09800014860號函及電子郵件10000221解釋供您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5-03-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4-01
  • 瀏覽人次 :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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