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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331c

令函日期: 105-03-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331c
令函要旨: 一、按古人著作因年代久遠,已不受著作權保護,屬公共所有,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如經依著作權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申請製版權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其期間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來信所述之古籍如未向本局辦理製版權登記,因該古籍已無著作財產權而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有關貴館詢問將中國古籍微捲資料重製成數位檔案並公開傳輸與散布一節,如該微捲資料所攝製者為已不受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之古籍,且並無任何攝影技巧的成分在內,僅係單純重現古籍的內容,則僅屬該古籍的「重製物」,任何人均可利用該古籍微捲資料,並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7900 著作權法第79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105-03-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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