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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500017120號

令函日期: 105-03-1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5000171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您詢問利用他人論文之著作權相關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105年3月8日德豐智字第10503081號函。
二、所詢問題一,著作權法第91條之「僅供個人參考」係合理使用的例示態樣,而「合理使用」係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在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的情形下,利用人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即可在一定的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至於是否構成「僅供個人參考」及「合理使用」,須由司法機關於發生爭議時,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加以認定,尚難一概而論。
三、所詢問題二到五,本局前於104年10月15日以智著字第10400071170號函回復您在案(如附件),仍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發布日期 : 105-03-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4-01
  • 瀏覽人次 :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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