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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500018570號

令函日期: 105-03-1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5000185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中心函詢「為充實館藏辦理館際碩博士論文重製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105年3月14日傳藝綜字第1053000860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係針對圖書館、歷史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購置著作以充實館藏時,對於已經絕版的著作或無法以合理管道或價格在市場上購得之著作,可以向其他有典藏該著作的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機構等請求重製該著作。貴中心傳藝資料館所請求之碩博士論文如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自得向其他有典藏該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論文的圖書館請求重製,而提供重製資料的圖書館,可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然來函所指之碩博士論文是否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仍須依個案認定。
三、然必須注意的是,如貴中心傳藝資料館經其他圖書館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規定提供絕版資料之重製物後,該重製物即成貴中心傳藝資料館館藏,除可陳列在館內書架、提供館內閱覽及外借外,並得依本法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提供給讀者,惟應以紙本為限,不得提供電子檔。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發布日期 : 105-03-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4-01
  • 瀏覽人次 :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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