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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412

令函日期: 105-04-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412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信所述有關新聞網站、國際組織網站或學術期刊組織網站以及國內新聞雜誌網誌所發布有關國際能源重大新聞,除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外,只要具有原創性,此類新聞均享有著作權。將此類新聞摘譯、摘要後,上傳至貴所架立之網站或發行電子報,涉及「改作」(例如:翻譯、摘要改寫)、「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二、又著作權法第61條轉載他人文章之合理使用規定,限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始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符合前述規定者並得依著作權法第63條規定加以翻譯,惟若該等文章已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即無法主張合理使用。所詢貴所欲將新聞網站、國際組織網站或學術期刊組織網站及國內新聞雜誌網誌所發布有關國際能源重大新聞,摘譯、摘要後上傳至網站或發行電子報,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說明如次:
(一)如欲重製之文章係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因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摘譯、摘要後將其上傳至網站或發行電子報,無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
(二)如屬上述得轉載之時事論述者,且該等文章未註明不許公開傳輸者,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但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
(三)如所刊載之文章不屬前述2種情形,且不符合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至於該等新聞所附之圖片或照片部分,因不符合著作權法第9條及第61條規定,亦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故建議貴所在進行摘譯、摘要轉載時,如不確定是否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或不確定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則仍應盡力取得授權或同意,如果無法取得授權,則建議以超連結的方式轉載新聞,以免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105-04-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5-05
  • 瀏覽人次 : 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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