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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418b

令函日期: 105-04-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418b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此,所詢問題一可否將朋友贈送的台灣正版CD上網轉售,依上述說明,只要該CD是合法重製物,即使外包裝有記載「贈品不得轉售」「非賣品」等之文字,上網轉售仍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二、我國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因此海外版正版CD若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輸入之物,即會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屬「非合法重製物」,在我國內即不得任意散布。反之,海外版正版CD如係經國內代理商合法發行之物,則屬合法輸入之重製物,得再行上網轉賣。故關於所詢問題二及問題三,您於20多年前購買之海外(含日本)正版CD得否在網路上轉售,並非以購買或產製之年份為判斷依據,而應視該CD之輸入者是否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定。建議您於轉售前先向購入之唱片行釐清前開問題,若無法釐清則不宜再行轉售,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糾紛。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105-04-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5-05
  • 瀏覽人次 :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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