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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602b

令函日期: 105-06-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602b
令函要旨: 一、依您E-Mail中所提供之網址,會進入youtube某個「Instrumental」的畫面,據瞭解,「Instrumental」是指無原唱聲音的純音樂(或樂器演奏版),在台灣通常是指卡拉OK版,而有關您詢問利用這種方式翻唱他人歌曲(不論外文歌或中文歌)後,再上傳至YouTube作非營利性分享,會涉及利用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CD旋律)的行為,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說明如下:
(一)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行為:您利用上述方式翻唱並錄製歌曲,會涉及「重製」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由於您重製的目的是為了上傳至YouTube作分享,故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之「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的私人重製利用,尚不得主張合理使用,您應取得重製之授權,才是合法的利用。
(二)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行為:如將所翻唱之歌曲錄製後,另上傳至網路音樂平台供網友瀏覽,除會涉及上述的「重製」行為外,另會涉及「公開傳輸」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縱使您是無營利之分享,但因網路無遠弗屆,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較小,故須取得該歌曲(原音樂著作及原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授權,始得為之;建議您可先查詢該音樂平台是否已向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取得上述重製及公開傳輸的授權;若無,您應自行取得上述權利之授權,方得利用。如欲查詢相關授權管道,請逕洽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路徑: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利用及授權資訊 / 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三)是否涉及對錄音著作之改作行為:
著作權法所稱之「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您利用原錄音著作(Instrumental版本旋律)進行翻唱並錄製之行為,是否屬於「改作」而構成衍生之錄音著作?尚須視您的音樂檔案有無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始能判斷是否對原錄音著作之「另為創作」,但通常而言,此種單純翻唱所為之錄製,尚難以構成衍生之錄音著作。
二、至有關您詢問在衍生著作中須標示何資訊?依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建議您如有衍生著作,可逕依上述規定作相關之標示即可。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在具體個案中,究有無錄音著作之原創性而產生錄音著作?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5-06-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7-04
  • 瀏覽人次 :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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