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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630c

令函日期: 105-06-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630c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在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下,於合理範圍內再予以引用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二、有關您稱作業被他人據為己用一事,如您的作業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則他人使用參考您的作業(除有符合上述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或第44至第65條等其他合理使用的情況外),應獲得您的同意或授權方屬適法,否則可能會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重製」或「改作」等權利。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8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須由權利人主張後,經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故如您欲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以檢具事證向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5-06-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7-04
  • 瀏覽人次 :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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