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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500042040號

令函日期: 105-06-1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50004204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協會建議於著作權法第53條增訂第4項一案,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協會105年06月02日學障(華)字第10506001號函。
二、有關本案就著作權法第53條立法意旨與相關規定,本局105年4月29日智法字第10500028820號函已說明在案,亦即圖書館得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向著作財產權人、出版人或各界徵集出版品及其數位檔案,涉及圖書之徵集規範事項,故來函建議之條文內容,因與著作權規定無涉,並不宜於著作權法中規範,再予陳明。
三、至於來函所提圖書館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之目的,係要求各圖書館對於館藏圖書之利用及提供,因涉及著作利用行為,應特別注意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相關規範,避免構成侵害著作權,而非指圖書徵集行為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辦理;故有關圖書館之徵集圖書行為,應依圖書館法或相關法規而進行。因此,建議貴協會就特殊圖書之徵集,仍宜於圖書館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較為妥適。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300 著作權法第53條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 發布日期 : 105-06-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7-04
  • 瀏覽人次 :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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