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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712b

令函日期: 105-07-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712b
令函要旨: 一、由於中國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大陸人民之語文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二、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亦即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但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50年,又著作權法第35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因此,來函所詢著作人如於1966年8月24日去逝,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2016年12月31日,亦即目前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出版著作涉及重製、散布等著作利用行為,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將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三、至於是否需得原出版商同意,端視出版商是否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定,如作者在發表著作時,已將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出版商或其他人,則您須得到受讓其權利之人(出版商或該其他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如作者生前未讓與或專屬授權他人該著作財產權,因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尚未屆滿,則其著作財產權由其繼承人繼承行使(繼承之原則與順序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故應向著作財產權之繼承人取得授權後,始得為之。因此,於作者去逝後利用其著作,須釐清權利的歸屬,並特別注意著作財產權期間是否屆滿。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500 著作權法第35條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 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 起算。
  • 發布日期 : 105-07-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8-02
  • 瀏覽人次 :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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