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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214b

令函日期: 106-03-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214b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因此,您所創造的作品如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最起碼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無須向本局申請、登記或註冊,也不須經過任何審查程序,亦與作品是否發行無涉。

二、此外,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建議您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例如:創作該歌曲之草稿、各階段之修改記錄等,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關於著作權人如何保護自己之權益,依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定,在著作的原件、已發行的重製物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另外,亦可參考本局製作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10-855872-77c87-301.html)保護您的權益。

三、又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若您的創作屬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另同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所保護者僅及於著作內容之具體表達(即您所創造作品之內容),不及於著作內容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6-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13
  • 瀏覽人次 :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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