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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301

令函日期: 106-04-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301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22條與第26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與「公開傳輸」之權利,利用人若要於網頁中使用他人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若沒有取得同意或授權,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惟如使用的技術是超連結,並未將他人圖片重製於自己的網頁,而是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原始圖片網頁瀏覽,由於該等超連結技術不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先予說明。
二、因此,您所詢於網拍網頁中使用他人圖片之著作權疑義,如下說明:
(一)所詢問題1,用html語法插入img圖片部分,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利用行為,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所詢問題2與3,於網頁「放一圖片」超連結,點選或滑過連結後,以彈跳視窗或以div、frame方式呈現該圖片部分,若您網頁上的圖片是以所詢問題1之img方式插入該圖片之縮圖,亦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須取得同意或授權。至於點選或滑過連結後,以彈跳視窗或div、frame方式連結至該官方網站之圖片與網址,不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關係,若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判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06-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4-07
  • 瀏覽人次 :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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