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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324

令函日期: 106-04-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324
令函要旨: 一、於自己架設的網站上傳他人之著作(圖片、文字、影音等),可能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為合法利用。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之範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如契約未約定的,即未獲授權,合先敘明。
二、所詢欲利用創用CC授權之圖片,按「創用CC」授權條款係著作財產權人就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授權之內容利用其著作(創用CC之相關資訊,可參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建置之「創用 CC」網站,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建議您先確認所欲利用之「創用CC」圖片的授權範圍,如利用之情形屬於各該圖片所標示的授權條款可以利用的授權範圍,則不會有侵權問題,反之,若超出授權範圍或未獲授權,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將公開於Instagram、Facebook、Youtube、Flickr等網站之圖片及影片,轉貼到自己架設的網站,或蒐集整理其他網站之「超連結」等行為,其分別說明如下:
(一)如您是單純以連結網址或以「嵌入」之方式分享前開網站之圖片或影片,在技術面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該等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圖片或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若明知該連結或嵌入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權者的共犯或幫助犯,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如將他人之著作予以下載後再上傳至自己的網站上,則已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四、又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亦即如符合該條規定,可主張合理使用,惟須注意的是,該條所謂之「引用」,係指任何人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亦即必須先有自己的創作),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才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且須依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若未符合前述要件,縱使註明出處,亦不屬於合理使用,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五、至網路上其他免費圖庫,建議您先確認各該圖庫之授權範圍,如利用行為非屬各該圖片所標示的授權條款運用的授權範圍,仍應徵得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有侵權的疑慮。
六、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06-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4-07
  • 瀏覽人次 : 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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