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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414

令函日期: 106-05-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414
令函要旨: 一、為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下稱ISP)與著作權人協力,共同遏止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規定,ISP只要配合著作權人之通知取下侵權資訊,並依其提供之服務,符合第90條之6至第90條之8所定各類ISP所適用之個別要件,以及符合第90條之4第1項所訂所有類型ISP均適用之共同要件時,即可主張「民事責任」之免除,也就是得以對其使用者利用其服務遂行之侵權行為主張免於共同侵權責任。要跟您說明的是,這些要件之履行並非法律課予ISP之義務,然而ISP未履行這些要件時,則需承擔與其使用者共同被訴侵權之風險。
二、上述所有類型ISP之共同要件中,ISP應於提供服務前向使用者明確告知,使用者涉有侵權情事達3次時,ISP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請參照),此即一般所稱「三振條款」。至於使用者涉有侵權情事達3次以上如何認定?ISP於何種情形將會終止對其使用者全部或部分之服務?則屬ISP依其服務政策得自為裁量之範圍。至於其裁量結果是否能符合著作權法第6章之1之要求,而得免於共同侵權責任?則需於個案中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後認定之。
三、依您來函所述內容,您已向Yahoo奇摩提交1次的著作權侵權通知,因而Yahoo奇摩可依其收到對該名使用者之侵權通知及其他情勢判斷是否已達涉及侵權3次,並依其服務政策裁量是否終止對該名使用者之部分或全部服務。如果Yahoo奇摩未能確實履行,則有與該名使用者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風險之可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004 著作權法第90條之4 符合下列規定之網路服務提供者,適用第九十條之五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 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 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 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之約定。 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 四、執行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就其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該使用者,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已提供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可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
  • 發布日期 : 106-05-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5-05
  • 瀏覽人次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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