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60421c

令函日期: 106-05-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421c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作品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始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本於思想、表達二分原則,而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原理、發現、操作方法、製程、系統等,故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和實用功能等均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
二、所詢傳統氣功之招式及套路(例如設計一套「三步簡易氣功」,第一步「蛟龍入海」、第二步「抱虎推山」、第三步「大鵬展翅」),其動作之設計、編排與順序,如上所述,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而傳統氣功招式之名稱(如前例「蛟龍入海」、「抱虎推山」之名稱),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標語、名詞,亦非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三、然而,如將氣功套路內容以說明文字表現、或以照片或錄影方式呈現(如就前揭「三步簡易氣功」另撰寫詳細動作要領與功效等說明文字、請人示範動作拍成照片或錄成影片),如該說明文字、照片及影片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則屬於受著作權保護的「語文著作」(文字)、「攝影著作」(照片)或「視聽著作」(影片),他人除有符合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
四、另有關於您來信提及之兩判決,均指出受著作權法保護者,係功法之特點、順序、口訣及動作之「說明部分」受著作權保護,與本局上述說明部分尚無不符,特予澄清。
五、以上係行政機關之見解,有關個案上氣功套路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氣功套路相關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106-05-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5-05
  • 瀏覽人次 : 98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