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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503b

令函日期: 106-06-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503b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即散布權);另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此即「散布權耗盡原則」,合先敘明。
二、所詢欲請朋友將參與課程所取得的講義寄送給您個人學習使用,如該朋友為講義(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人,自得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之,而無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因此不論透過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均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106-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6-06
  • 瀏覽人次 :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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