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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704

令函日期: 106-07-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704
令函要旨: 一、旅館透過平板電腦連結電視大螢幕的方式,將可下載原聲原影MV且已獲中國大陸集體管理團體授權之大陸手機應用程式(APP)提供給客戶在房內點歌歡唱一事,因著作權保護採「屬地主義」,行為發生地既在台灣,則應適用我國的法律,上述行為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除涉及「公開演出」(詞、曲及錄音著作)或「公開上映」(MV)之著作利用行為外,尚涉及「重製」著作(下載MV)之行為,先予說明。
二、所詢應取得哪些授權一事,該APP內之歌曲雖已獲得中國大陸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惟其授權範圍限於大陸地區,故如在我國境內進行上述利用行為,於利用我國歌曲之部分,除須向國內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之授權外,「重製」部分,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如版權公司或唱片公司)取的授權;就利用他國歌曲及MV之部分,亦應取得「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重製」之完整授權,除音樂著作可洽MUST(可代國外姐妹會進行公開演出授權)外,錄音著作或MV之重製、公開演出(錄音著作)或公開上映(MV)部分建議可洽ARCO或唱片公司協助查詢授權管道以取得授權,方屬合法之利用行為。
二、另所詢利用該APP是否須再向開發廠商取得授權一事,因APP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如該APP之使用者條款並未授權得為商業性利用,則將下載該APP並供客戶點歌歡唱恐即已超出授權範圍,而有侵害該APP著作權之虞,建議您仍應本於以上說明先釐清該APP之授權利用範圍,如授權範圍不包含商業性利用,則仍應向該公司取得授權。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上述利用APP程式提供給民眾歡唱,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遇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106-07-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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