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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725d

令函日期: 106-07-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725d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提及之迪士尼城堡及霍格華茲城堡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建築著作」,其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您將其拍攝後上傳FB的行為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原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
二、依著作權法第58條合理使用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為於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之,故自行拍攝迪士尼、霍格華茲城堡外觀後,將照片上傳網路推廣銷售門票的行為,因非屬前述規定不得利用的情形,應屬「合理使用」之範疇,故無須取得授權即得合法利用,惟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同法第64條參照)。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系爭照片利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800 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06-07-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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