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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600041990號

令函日期: 106-07-0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6000419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處函詢得否於特定活動、節慶或國際重要節日舉辦電影欣賞活動,播放家用版VCD或DVD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6月27日勢人字第1063270331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又所謂「公開上映」,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指以單一方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內容。」,故所詢向貴處同仁播放影片一節,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利用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於特定活動或節慶播放家用版VCD或DVD,如符合前揭要件,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得於該特定活動或節慶活動中播放一般家用版影片。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是否符合特定活動及合於合理使用之要件?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五、隨文檢附本局「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1份供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500 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6-07-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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