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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815

令函日期: 106-08-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815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同條第2項復規定「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來信所述之古籍為1987年出版,即使曾向本局申請辦理製版權登記,因現今距製版完成日已逾10年,並不會有製版權問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又若您欲查詢本局歷來之製版權登記及註冊相關資料,則依著作權法第115條之1規定:「製版權登記簿、註冊簿或製版物樣本,應提供民眾閱覽抄錄」您可親至本局4樓著作權組辦理閱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7900 著作權法第79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01011500 著作權法第115條 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第四條所稱協定。
  • 發布日期 : 106-08-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9-06
  • 瀏覽人次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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