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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818

令函日期: 106-08-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818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詢問大學教師影印期刊供學生上課使用是否違反著作權一事,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何謂合理範圍?法律並無明確的數量規定,通常而言,必須與教師上課的課程內容相關,且依照著作之種類、用途及重製之質、量,不得有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為使教師明瞭相關基本規範,本局特別製作「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供各界參酌,歡迎參閱(路徑:智慧財產局首頁 >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校園著作權)。
二、另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等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基於學習目的,教師亦可提供期刊作者及出處,請學生自行至圖書館複印閱覽。
三、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6-08-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9-06
  • 瀏覽人次 :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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