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60830

令函日期: 106-08-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830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音樂著作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如您來信所述「編曲」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要件,得獨立構成一新的音樂著作(衍生著作),亦受著作權保護(自得主張其著作權),且對原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並不生影響。惟前揭編曲是否為衍生著作,仍應依個案認定。若作曲人所完成的旋律係一獨立且完整之音樂著作者,則該編曲人就該音樂著作所為編曲之創作係衍生著作,並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原著作與衍生著作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若作曲人所作之初步旋律僅係該音樂著作之一部分,必須再結合編曲人所作之旋律,方能成為一音樂著作者,而無法分離利用。此時作曲人與編曲人係該音樂著作之共同著作人,故僅有一音樂著作,並無另一衍生著作(本局101年7月3日慧著字第10100055940號函參照),此外,若僅係對原曲為編排以利配合演出之樂器,並未對該曲有另行創作之行為,係無改作原曲之行為(本局101年3月28日慧著字第10100020380號函參照),合先說明。
二、所詢「編曲家希望成立以『編曲』為主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一節,按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衍生著作之利用須同時取得原著作與衍生著作之授權,故利用人於利用前須向該原曲與編曲之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始能合法利用,申請人如認市場上有成立編曲集管團體之需求,得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條規定,檢送申請書等相關文件,亦須達到法定申請之最低人數(音樂著作為120人),向本局提出申請,惟目前利用授權市場是否有足夠成立集管團體之條件,仍應先瞭解利用人之需求較為妥適,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106-08-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9-06
  • 瀏覽人次 : 32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