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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201b

令函日期: 106-12-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201b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即散布權);另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此即「散布權耗盡原則」,但書本如係由國外進口且未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者,則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販售書籍,合先敘明。 二、所詢欲將由合法管道取得的書本拆開成單頁後販售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若您所販售書本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所有權之合法重製物(正版著作),依前述「散布權耗盡原則」,自得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之,不論販售書本之形式為數頁或單頁,均不生侵害著作權財產權的問題。惟須注意上述行為是否涉及侵害「著作人格權」中之「禁止不當變更權」(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7條),即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人之著作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情形。由於涉及不同書籍不同情形之個案判斷問題,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三、此外,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九節「出版」對於著作之出版契約另有規定,所詢利用情形是否符合民法之相關規定,此非本局職掌範圍,建議可洽民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諮詢,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700 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01002801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106-1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02
  • 瀏覽人次 :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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