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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226

令函日期: 106-12-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226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上述所稱之「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例如:依國民教育法第13條第1項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之考試、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5條第2項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考試、專科學校依據專科學校法訂定學則所舉行之考試、大學依據大學法訂定學則所舉行之考試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至於試題的解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仍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併予說明。
二、因此,所詢高中模擬考試題、高中數學競賽試題以及美國數學競賽試題,如試題內容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屬前述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將該等試題上傳網路,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惟該等試題如屬依法令所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則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至於前述考試,是否屬於依我國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因本局非該等考試之主管機關,歉難回復,尚祈見諒,建議您逕向教育部(02-7736-6666)或各該考試之主辦單位洽詢。


4.惟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6-12-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1-03
  • 瀏覽人次 : 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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