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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700009510號

令函日期: 107-02-2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7000095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新興之盜版侵權型態與著作權法第92條適用關係之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7年2月5日台灣影視字第1070205001號函。
二、有關將非法影音內容置於網路上供公眾串流收視或收聽者,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利用行為,而重製與公開傳輸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行為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單純以「超連結」之方式分享,使其他網友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該等網站瀏覽,而未將該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該單純提供連結者之行為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惟若明知該連結之影片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先予敘明。
三、貴協會前揭函謂目前利用網路便捷隱密之特性,提供公眾接觸非法侵權之影音內容所產生之新興侵權型態,係指提供技術或裝置(主要類型包括設置網站、提供APP程式以及機上盒),將上述非法影音內容網路位址,以APP匯集或以大量超連結方式提供給公眾,使公眾得點選APP或超連結輕易接觸非法影音內容,此等行為與著作權法第92條之適用疑義?查提供上開技術或裝置之行為,如明知其連結屬非法影音內容而仍提供匯集型APP(例如建置節目表伺服器、管理目錄清單等),此等情形並非單純提供超連結,而與提供非法影音內容之犯罪行為者,於行為上恐涉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例如所提供之APP專為連結侵權網站所設計),可能成立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傳輸權之共同正犯;又如對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提供助力使公眾得輕易接觸非法影音內容者,亦可能成立著作權法第92條之幫助犯。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上開新興盜版侵權型態之技術提供者究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之正犯、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107-0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3-07
  • 瀏覽人次 : 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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