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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330c

令函日期: 107-03-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330c
令函要旨: 一、西斯汀教堂內的壁畫,屬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但這些壁畫的著作權都已超過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屬於公共財,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若自行前往教堂拍攝壁畫,再將拍攝出的照片引用於論文中並加以出版成書,並不會侵害著作權。但若是網路上他人拍攝教堂內壁畫的相片,該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引用該照片於論文中並加以出版成書,會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攝影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所稱「引用」,係指於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使用,且引用的內容需非屬於自己創作的主要部分,被引用的著作亦需與自己的創作相區辨,並應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後續散布亦屬合法(同法第63條、第64條參照)。來文所詢,老師出版研究論文利用教堂壁畫圖片,如符合上述規定,得主張合理使用,反之,如自己創作之文字著述僅占少部分,顯非屬參證、註釋之用,恐已超出本條合理使用之範圍,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不因已說明出處即可使用。
又所詢之圖片是否為著作?利用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300 著作權法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07-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4-09
  • 瀏覽人次 :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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