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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511

令函日期: 107-05-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511
令函要旨: 一、網路上的樂譜、圖片及他人拍攝的風景照,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下載利用該等著作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所詢「上網抓美麗圖片 做到報告中」,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該條所稱「引用」,係指於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使用,且引用的內容需非屬於自己創作的主要部分,被引用的著作亦需與自己的創作相區辨,並應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 (同法第63條參照);故上網抓圖片用於報告中,如符合上述規定,得主張合理使用,反之,如自己創作之文字著述僅占少部分,顯非屬參證、註釋之用,恐已超出本條合理使用之範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三、又所詢「私下影印」,依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您係為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得私下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在合理的範圍內影印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才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四、在網路上「分享」他人拍的美麗風景照,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之行為,依前述著作權法上規定,若無合於合理使用情形,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五、又依來信所述「我們做報名 都會表明出處 即可嗎?」,利用他人的著作,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不符合於前述合理使用規定情形外,即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縱使說明出處仍無法免除侵權責任。
六、惟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有無合理使用情形?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300 著作權法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7-05-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6-06
  • 瀏覽人次 :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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