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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625

令函日期: 107-06-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625
令函要旨: 一、經電詢瞭解,貴公司已明白本局前次(即6月12日電郵)回覆所述「衍生著作」之意義與相關規定,並表示貴公司就所詢電腦程式系統之修改,並未達「另為創作」的程度。據此,若對原著作僅作部分幅度的修改,並未加入新的「創意」在內,則修改後的著作不會獨立成為一個新的衍生著作。僅就本次所詢補充說明如次: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且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而受影響(著作權法第36條、37條第1、2項規定參照﹚。因此,貴公司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決定是否將該修改後之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轉讓予客戶。惟如貴公司將該系統全部的著作財產權讓與A客戶,未來如有新客戶欲使用該系統,則須向A客戶取得授權;至於貴公司原已授權B、C、D客戶利用之部分,在授權期間內,不因貴公司嗣後將該系統之著作財產權讓與A客戶而受影響。
三、至於改作後另為創作的成果,須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而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的程度,始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享有著作權,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故來函所述將word文件內容改成ppt簡報、將Delphi語言改用C#語言等情形,仍須個案判斷是否已達「另為創作」及符合前述二要件之程度,併予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7-06-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7-05
  • 瀏覽人次 :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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