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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814b
令函日期: | 107-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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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0814b |
令函要旨: | 一、將所借閱之書籍影印涉及著作權法所稱「重製」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依同法第4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的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二、所詢貴單位基於業務所需,欲重製已絕版之著作作為內部參考資料一節,如符合前述要件,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至於可重製的「合理範圍」及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是否「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須視實際個案加以認定,尚難一概而論,另請參考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判斷基準。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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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7-08-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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