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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828b

令函日期: 107-08-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828b
令函要旨: 一、有關所詢之「青春嶺」歌曲,經查維基百科之資料顯示,係由蘇桐(生卒年代為1910年-1974年)作曲、陳達儒 (生卒年代1917年-1992年) 作詞。依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故所詢「青春嶺」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尚未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合先敘明。
二、有關貴公司將於12月份舉辦演唱會,將安排「青春嶺」之演出,可能涉及著作的公開演出(現場演唱)、重製(錄製)以及後續的公開播送(電視或廣播的播出)或公開傳輸(網路傳播)等,此等著作行為原則上都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適法。建議您除了MUST及ACMA外,亦可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詢問,或可與蘇桐與陳達儒之繼承人洽詢。
三、如您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得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並需釋明已盡努力而無法找到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本局再查證後,符合規定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請參考我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相關規定。此外,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案之審查,因須踐行查證程序而有相當之時程耗費問題,且須繳納規費(每一著作新臺幣5,000元,詞、曲各為一著作),併予說明。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4條、第26條、第26條-1、第30條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400 著作權法第24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07-08-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0-21
  • 瀏覽人次 : 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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