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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828c

令函日期: 107-08-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828c
令函要旨: 一、「曲譜」屬於著作權法所稱「音樂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所詢「編譜人將流行樂編成鋼琴譜,並在網站平台販售給不特定人」涉及之著作利用行為,說明如下:
(一)對曲譜進行編譜等,涉及音樂著作「改作」之利用行為,改作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欲進行改作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至於改作後另為創作的成果,須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而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的程度,始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享有著作權,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又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即原著作及衍生著作皆受保護,參考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有關編曲是否享有著作權法保護及權利之歸屬為何,另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編曲著作權相關問題之說明」。
(二)將編譜後之曲子上傳至網路平台,涉及對原音樂著作及衍生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於平台另提供下載則涉及對原音樂著作及衍生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前揭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分別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三)至於授權管道及各該利用行為之使用報酬率,音樂著作之「重製」及「改作」請洽個別著作財產權權人或可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公開傳輸」則可洽著作財產權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二、另來信所詢「以單一窗口申請音樂授權」部分,似指向集管團體一次申請獲得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之授權,惟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國內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改作權」幾乎由詞曲創作人或詞曲版權公司等所管理,並未授權給集管團體管理,故「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之授權,仍須分別取得,尚無單一窗口可以處理,仍請參考前述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107-08-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9-06
  • 瀏覽人次 :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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