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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831

令函日期: 107-08-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831
令函要旨:

一、所詢Youtube上的影片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您為了說明講解將其下載後於研討會播放,會涉及「重製」及「公開上映」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來函所述情形如果符合前述正當目的,則在合理範圍內,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同法第64條參照)。 三、據了解Youtube網站之影片均未提供下載,如該禁止或限制屬著作財產權人所採取的「防盜拷措施」(亦即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時,如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請參考同法第80條之2規定);因此如破解該措施將Youtube影片下載將違反上述規定而有民事責任,建議以「超連結」方式直接開啟網站觀看,併予敘明。 四、又著作權屬私權,利用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01008002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 發布日期 : 107-08-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05
  • 瀏覽人次 :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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