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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926

令函日期: 107-09-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926
令函要旨: 一、牆面上的水鹿生態塗鴉彩繪,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若將其中的水鹿圖案擷取後納為路燈桿之牌面內容,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著作。
二、所詢水鹿圖案之利用方式,應係於戶外場所長期展示,則依著作權法第58條第3款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如同樣係為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而重製,則沒有合理使用之空間,建議貴公所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惟若有同法第11條(僱傭關係)、第12條(聘任關係)的情形,可另行透過契約約定著作權的歸屬。水鹿生態塗鴉彩繪的著作財產權人究為何人,需視里長與修平科技大學的師生(實際創作之人)是否有著作財產權歸屬之約定而定;如未約定,則著作權由實際繪製之人享有。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22條、第58條之規定。又著作權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利用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等,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5800 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 發布日期 : 107-09-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10-05
  • 瀏覽人次 :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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