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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1105

令函日期: 107-11-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1105
令函要旨: 一、有關所詢問題1,網路服務提供者(下稱ISP)之民事免責事由,除需符合第90條之5至第90條之8所定各類ISP所適用之個別免責要件外,尚應符合第90條之4第1項所訂定之共同免責要件。
二、有關所詢問題2,著作權法第90條之5至第90條之8所稱「有下列情形者」,是指須符合該條文中各款所列之所有情形。
三、有關所詢問題3,著作權法第90條之6至第90條之8係指對於使用者侵權之行為,ISP於符合法律所定之情形時,ISP對被害人(通常是著作財產權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則是指ISP依著作權人之通知或基於善意而「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之行為,ISP對被移除內容的使用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有關所詢問題4,架設網站供人上傳著作,如係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9款第3目所稱之「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五、有關所詢問題5,開設Facebook社團供人上傳著作之人,雖不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9款所定之網路服務提供者(Facebook始屬之),惟開設Facebook社團之人如有鼓勵上傳未經授權之著作,縱無直接侵害著作財產權,亦有構成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之可能。
六、以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之規定,亦可參見本局網站「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Q&A」之說明,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上是否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有否符合民事免責事由?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9005 著作權法第90條之5 有下列情形者,連線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 二、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 線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
01009006 著作權法第90條之6 有下列情形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改變存取之資訊。 二、於資訊提供者就該自動存取之原始資訊為修改、刪除或阻斷時,透過自動化技術為相同之處理。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
01009007 著作權法第90條之7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
01009008 著作權法第90條之8 有下列情形者,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
01009010 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一、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 發布日期 : 107-11-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12-05
  • 瀏覽人次 :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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