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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1114b

令函日期: 107-11-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1114b
令函要旨: 一、有關「Angel Falling To Hell」歌曲之著作財產權歸屬,說明如下:
(一)我國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因此,依您說明此首歌曲係陳泰喜(荳荳)作詞、作曲,則此首歌曲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應屬陳君所享有,陳君如未於生前將著作財產權轉讓予他人,則陳君過世後,該首歌曲之著作財產權應由其繼承人取得,直到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著作人死亡後50年)屆滿。
(二)又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不同,據瞭解,現行實務上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已少賣斷給唱片公司,多由創作者保留相關權利;而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著作財產權多歸發行之唱片公司享有。由於您稱該首歌曲係於陳君過世後發行之紀念專輯所收錄,除非陳君生前已將歌曲之著作財產權轉讓予唱片公司,或陳君過世後其繼承人將著作財產權轉讓予唱片公司,否則唱片公司不會因為發行唱片就享有該首歌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三)綜上,建議您可向陳君之繼承人洽詢授權事宜,如您無法尋獲陳君之繼承人,或是此首歌曲之著作財產權確實有轉讓予唱片公司,且其後之權利歸屬不明,則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
二、有關所詢「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書」之「已盡一切努力之說明」,應踐行「向相關著作權人團體等查詢」及「登載新聞紙等方式公開尋人」之兩種方式(請參照「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而非擇一即可。
三、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案之審查,因行政機關仍須踐行查證程序、並向業界諮詢該等利用在市場上之合理之使用報酬,而有相當之時程耗費問題,根據歷來申請案,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踐行以上程序至少需4至6個月之時間,本局尚無法承諾於貴公司唱片發行日(12月24日)前核准申請許可。
四、又有關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提供之權利資訊錯誤一事,經向該協會詢問,此首歌曲相關資訊係依照其會員(友善的狗)所提供之資料所登載,本局已請該會就外界指正錯誤之資訊,應向其會員再次查證後予以更正,以免造成市場授權爭議。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36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等規定。又著作權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發布日期 : 107-11-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12-05
  • 瀏覽人次 :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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