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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700077610號

令函日期: 107-11-2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7000776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合理使用」與「少量使用」之判斷標準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7年11月13日始祖鳥(法)字第107111301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歌曲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將音樂著作於電影中利用,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行為,後續如於電影院、電視或網路等通路上映或播放,將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等行為,除有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至於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所謂「合理使用」之規範,惟並無「少量使用」之概念。同時,有關合理使用之認定,除須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要件外,如條文中有「在合理範圍內」之規定者,尚須依本法第65條合理使用概括條款,即「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4款判斷標準,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四、所詢「於片長約30分鐘的微電影中由電影角色口頭哼唱約2小節旋律」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一節,由於「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僅屬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之一,尚須斟酌前揭第65條第2項所列之4款標準,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行政機關並無判斷之權責。
五、個案利用上,如無法確定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時,建議宜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有關授權管道及各該利用行為之使用報酬率,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利用及授權資訊」-「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7-11-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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