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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1205

令函日期: 107-12-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1205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故任何人得依契約約定受讓而取得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依您來信所述,貴公司委託甲公司設計15款金融卡圖樣,並約定甲公司於著作完成時將所完成之(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貴公司(依電詢了解,貴公司亦已於契約中要求著作人承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據此貴公司已取得該圖樣之著作財產權,自可本於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重製權、改作權…等專有權利,自可改作金融卡之圖樣或名稱(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參照)。
三、至於得否擷取金融卡部分圖樣作為其他周邊商品插圖一節,建議先釐清擷取的部分圖樣是否為甲公司自行設計繪製?若非甲公司自行創作,而是取用他人既有著作(例如:自圖庫公司取得授權),則需進一步釐清該素材甲公司究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範圍,才能瞭解可否挪為他用。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讓與、授權範圍為何?在具體個案中如有爭議,仍應探究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真意,並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發布日期 : 107-12-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1-04
  • 瀏覽人次 :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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