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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308

令函日期: 108-03-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308
令函要旨: 一、學校榜單係傳達錄取者姓名、准考證號碼及排名等資訊,尚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故將學校榜單張貼於批踢踢實業坊平台,並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亦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您自無從本於著作權人地位向張貼者請求移除貼文,另該等行為亦無著作權法第80條之1有關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或第80條之2防盜拷措施等規定之違反,併予說明。
二、至於該榜單揭露您私人資訊部分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建議向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或法務部部長信箱)諮詢,本局無請批踢踢實業坊管理者移除個人資料之權限。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001 著作權法第80條之1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 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01008002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 發布日期 : 108-03-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4-15
  • 瀏覽人次 :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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