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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416

令函日期: 108-04-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416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原則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其死後50年,如為別名、不具名之著作或法人之著作,則為公開發表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該著作若超過著作權的保護年限,則該著作即為公共財,一般人可自由利用之,先予說明。
二、所詢兒歌《棉衣》之詞曲創作者,本局查無相關資訊。建議您可以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網址: http://www.mpa-taipei.org.tw;電話:0905-527-616;Email: [email protected])或台北音樂教育學會(網址: http://www.taipeimusic.org.tw;Email: [email protected] )洽詢所欲利用兒歌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及相關授權事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200 著作權法第32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 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01003300 著作權法第33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 發布日期 : 108-04-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5-10
  • 瀏覽人次 :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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