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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510

令函日期: 108-05-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510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事項,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據您108年5月7日本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意見1:有關強制授權之錄音著作擴及視聽著作問題,經查伯恩公約及國際立法例有關強制授權的規定,大多係針對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給予強制授權,而我國著作權法第69條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規定亦係參照伯恩公約制定,據瞭解目前國際上尚未有將視聽著作納入強制授權之立法趨勢或立法例,本局未來將持續關注國際立法動態,以利調整著作權法制。
三、意見2:有關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問題
(一)本款規定主要係以軟體或技術提供者意圖使民眾為不法侵權利用為前提(例如ezPeer、Kuro或Foxy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換言之,當業者符合提供公眾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意圖透過該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因此受有利益之要件時,始為本款所規範視為侵害著作權之情形,故本款處罰的是該技術的提供者。
(二)因此,若行為人將未經授權之著作物上傳至YouTube等國內外知名影音平台之情形,該行為人涉及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著作權人得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規定向該行為人提告,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無涉。
(三)至於YouTube係屬網路平台業者,如著作權人發現有網友把侵權內容上傳至YouTube,著作權人可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規定,通知YouTube取下,如YouTube迅速配合取下,YouTube就網友所為的侵權行為,則可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
四、意見3:有關強制授權擴及視聽著作部分,業已回復於說明第二點。另來信所述無法聯繫著作權人取得授權部分,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已有針對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得向本局申請許可授權利用,且著作並不以錄音著作為限(詳請參考本局網站 > 著作權 > 案件申請> 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
五、意見5:本(108)年5月3日施行之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相關規範內容,請參考本局網站(本局網站 > 公告資訊 > 法規相關公告)。因此,銷售業者(賣家)若明知銷售的機上盒內的APP可以連結侵權網站,仍持續銷售,將構成前述條文規定之違反,又拍賣平台係提供賣家銷售的來源管道之一,拍賣平台屬網路平台業者,如著作權人發現該等平台有銷售非法機上盒的情形,著作權人可依前述的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規定,要求該等平台取下,未取下者仍可能與賣家共同負擔侵權責任,故來信所述拍賣平台中立性所以沒事一節,顯屬誤解。至於Google Play、Apple Store等平台,如上架的APP係屬匯集侵權著作網路連結的電腦程式者,經著作權人發送通知後,該等平台未取下者仍可能與APP提供者共同負擔侵權責任,並無您來信所述境外網路商店上架侵權APP也就沒事的疑慮,併予說明。
六、另來信所詢意見4有關權利點播拆帳,係屬市場機制問題非本局權責事項,尚難提供意見,敬請見諒。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900 著作權法第69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 發布日期 : 108-05-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6-06
  • 瀏覽人次 :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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