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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530

令函日期: 108-05-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530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是否得於自行建置之網站中使用台北101大樓的圖片一事,說明如下:
一、就著作權法部分:
(一)台北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但依著作權法第58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二)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也就是說,對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利用人除了以上述(一)(二)二種利用方法利用外,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故所詢於自行建置之網站中使用個人設計之台北101大樓圖樣一事,固屬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但得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侵害台北101大樓建築著作之問題,惟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二、就商標法部分:
(一)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可以依法限制別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可能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行為。行為人如果沒經過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他人商標,可能會因商標侵權而須負民事及刑事的責任。目前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已將台北101的平面及立體建築外觀圖形作為商標,取得多件商標權利,您可先於本局商標檢索網頁自行查閱參考(網址:https://twtmsearch.tipo.gov.tw/OS0/OS0201.jsp?l6=zh_TW&isReadBulletinen_US=&isReadBulletinzh_TW=true)。
(二)本件所詢將其個人所設計之台北101大樓圖樣,用於商業性網站之導覽相關服務,如網頁呈現的形式,只是用來說明或描述台北101大樓建物的位置,非將其作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使用,應有合理使用而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的情形(商標法第36條規定參照)。但應注意,使用的方式如果有使相關消費者對該等服務來源,誤認和商標權人間存在授權、贊助或其他類似關係,而有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時,則可能有造成侵害商標權的爭議,建議您先取得商標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至於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是屬於司法機關的權責範圍,須由法院綜合實際情況就各相關事證依職權加以判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800 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08-05-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6-06
  • 瀏覽人次 :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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