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80603

令函日期: 108-06-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603
令函要旨: 一、台北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但依著作權法第58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二)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也就是說,對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利用人除了以上述(一)(二)二種利用方法利用外,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故所詢以插畫方式繪製台北101,並印製成明信片發送一事,固屬重製、散布之利用行為,但得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侵害台北101大樓建築著作之問題,惟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二、因著作權屬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800 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08-06-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7-03
  • 瀏覽人次 : 53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