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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800035900號

令函日期: 108-06-1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80003590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開麥K歌」APP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規定之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8年6月11日局音(輔)字第1083003226號函轉貴公司108年4月22日函辦理。
二、有關本(108)年5月1日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規定,主要係因應境外網站盜版猖獗,為打擊此種專門用來匯集侵權影音內容連結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提供公眾接觸侵權著作而受有利益,除有民事責任外,亦有刑事責任,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以協助解決影視音產業發展問題,先予說明。
三、所詢貴公司之「開麥K歌」APP是否構成違反上開規定,於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權,須由著作財產權人依據前述規定向司法機關主張,並由法院綜合實際情況,就各相關事證加以判定,此涉及司法機關權責,本局歉難提供意見。
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修正後之相關問題集1份供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 發布日期 : 108-06-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7-04
  • 瀏覽人次 :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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