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80722b

令函日期: 108-07-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722b
令函要旨: 一、首先,串流影音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合先說明。
二、以下針對您所詢問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所詢在公眾場所使用手機、電腦播放串流影音,如該等節目內容係在網路上「同步轉播」,如您利用一般家用接收設備(例如:電視或投影機)播放且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則屬於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
(二)如以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擴大播放效果者,則會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此外,如您是在公眾場所使用手機、電腦播放的串流音樂係在網路上「互動式on demand」(例如:My Music、KKBOX)供不特定人聆賞,亦會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以上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至於音樂及錄音著作集管團體之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頁(路徑: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利用及授權資訊 > 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三)如您在公眾場所透過手機、電腦播放的是網路上「互動式視聽著作」(例如:KKTV、Netflix、YouTube非直播影片、MOD隨選視訊節目),則無論是否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播放,均構成著作的利用行為,至於該行為屬於何種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本局曾針對此種情形,分別於99年2月4日99年第2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9年11月10日第5次著作權修法諮詢小組會議邀集專家學者進行討論,並無具體結論(有關兩次會議資料,請參見本局網頁,路徑: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會議紀錄,及首頁 > 著作權 > 法規資訊(含修法專區) > 著作權法全盤修法)。然而,實務上亦有司法判決認為在營業場所播放MOD隨選視訊電影,以投影機投影至放映幕上供不特定之來店顧客觀看,將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上映權罪(臺灣臺南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判決參照)。
四、為慎重處理上述爭議,以因應數位匯流時代之來臨對著作權法之衝擊及新興產業之發展,106年11月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已修法增訂「再公開傳達權」解決此一問題(有關修正草案內容請參見本局網頁,路徑:首頁 > 著作權 > 法規資訊(含修法專區) > 著作權法全盤修法),由於目前我國並無視聽著作集體管理團體,但在修法通過之前,建議您原則上仍應向個別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避免遭受被告侵權風險。
五、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108-07-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8-07
  • 瀏覽人次 : 87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