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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807b

令函日期: 108-08-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807b
令函要旨:

一、利用電腦伴唱機(卡拉OK)舉辦歌唱比賽,原則上僅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始得為之,惟如電腦伴唱機另有灌錄歌曲行為,則另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除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向著作權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取得授權,合先敘明。

二、按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非經常性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歌唱比賽如有符合前述要件,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請參考本局「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三、若您認為其利用歌曲有違法侵權事宜,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或致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告發,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8-08-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7
  • 瀏覽人次 : 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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