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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819

令函日期: 108-08-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819
令函要旨: 一、您來信所詢因教學需求而於課堂上播放影片,將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若該影片(即視聽著作)年代久遠,自公開發表後已超過50年(參照本法第34條),即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合先說明。
二、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係因教學需要在課堂上播放影片,且播放影片是為說明、補充或闡述自己的觀點或意見等輔助學習之正當目的情況下,在合理範圍內播放「一部份片段」,則有主張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惟若如未符合上述規定,例如經常性播放或非供教師教學之引用,仍須使用公播版之影片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將涉及侵害他人之公開上映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400 著作權法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8-08-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9-09
  • 瀏覽人次 :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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