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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906

令函日期: 108-09-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906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能否教導消費者將CD轉檔成MP3格式,以用於貴公司的MP3播放器;或附加轉檔程式於貴公司的MP3播放器中,相關著作權規定說明如下:
(一)如CD中含有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例如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將其轉檔成MP3格式,將涉及著作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本法第51條規定,利用人如係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消費者將著作轉檔,如僅供自行欣賞,且符合上述規定,應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惟消費者所為轉檔如係用以P2P(點對點傳輸)軟體或其他方式於網路上分享予他人,已涉及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行為,且不符上述規定,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情形,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應負民、刑事責任。
(三)再按本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又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上述之「意圖」(同條第2項參照)。如您僅單純提供轉檔程式,非轉檔之行為人,基於科技中立,原則上無違反本法疑義;然如您採取上述積極措施,意圖供公眾利用該轉檔程式侵害著作財產權,則可能該當上開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四)另建議您提醒消費者轉檔需僅供自行欣賞使用,以避免上述觸法之爭議。
二、至於今年5月本法增訂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主要是為遏止匯集侵權影音內容連結的APP或機上盒,與您上述所詢問題無涉,併予說明。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就有無符合合理使用、是否視為或構成侵害著作權等節,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08-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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